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