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传统风貌建筑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依法批准,在保护区域内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修缮海丝史迹的。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