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采伐生态公益林的,依照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