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