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设立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已建成但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现有大中型公共场所不方便残疾人进出的通道,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专项工作,同步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