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或者日间照料。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发展残疾人助餐配餐、生活照料等居家安养服务,并给予护理补贴。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