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保家庭残疾人等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补贴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调整并逐步缩小城乡差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扩大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范围。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