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给予扶持。 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按照百分之十五的比例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总额中提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当年本级福利彩票收入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划转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