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人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