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组织实施,使残疾人教育事业与残疾人教育需求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经费列为教育事业费的组成部分,随教育事业费的增加逐年递增。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