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