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地理信息资源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更新地理信息资源目录、开放目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集、归集、汇集、更新、校核地理信息数据或者纠正错误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计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政务信息资源平台进行运行、维护,提供地理信息共享服务和公共服务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的;
(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失密、泄密、丢失、毁损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