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可以依法采用监测、测量、录音、录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征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同意。地理信息数据可以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平台获取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