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六条已修改国家监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二)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