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国家监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二)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