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的货运车辆,以逃逸等方式拒绝称重检测的,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所有权人在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依法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