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公路线路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申请书、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申请书的内容包括设置理由,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和结构,设置地点,设置时间以及保持期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公路用地范围内批准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