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宣誓仪式的具体操作程序,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定。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宣誓仪式的具体操作程序,由负责组织的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