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当选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向宪法宣誓仪式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向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