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在水系保护区域内进行各项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水系保护规划。已有不符合水系保护规划的,应当限期退出。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