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因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或者擅自进行探险、攀岩、游泳等活动需要救援的,救援费用由活动组织者或者被救援人承担。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