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风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和公用设施的布局,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依照风景区规划统一规划,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