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风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和公用设施的布局,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依照风景区规划统一规划,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