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