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茅兰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