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伊春市、嘉荫县人民政府根据自然保护区实际,逐步建立政府资金补偿为主、多元补偿机制结合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

引入市场机制,实行自然保护区社会性收费制度,针对旅游开发、观光考察、教学科研等一定范围内的资源开发利用者或者环境受益主体收取资源补偿费。

资源补偿费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自然保护区的能力建设、巡护和监测、生态保护工程等方面。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