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当事人对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