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户籍均在自治县的夫妻,或者自治县公民与外地公民结婚后另一方户籍未迁入自治县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双方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