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有效户籍均在自治县的夫妻,或者自治县公民与外地公民结婚后另一方户籍未迁入自治县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双方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