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封山禁牧考核问责机制,制定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办法。林业、农牧、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及所属森林公安、草原监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落实封山禁牧的责任和义务。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