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划定的封山禁牧区域,发布明确四至界限、面积、期限和禁牧要求的封山禁牧令;制定和完善相关封禁管护制度和措施,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出入口、人畜活动频繁区域等地设立警示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其他部门不得另行设立界标。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