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第四条有效封山禁牧的范围:(一)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二)重要水源涵养区和饮水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三)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四)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区;(五)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