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封山禁牧的范围:

(一)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

(二)重要水源涵养区和饮水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三)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

(四)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