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