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