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