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多层住宅等建筑物加装电梯等附属设施,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