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依法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空间关系的规定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市政管线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