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