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