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