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对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举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收集、运输、处理以及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的运行维护、财政支持等办法,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政市容、环境保护、水务、园林绿化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