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十二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兽医、卫生、园林绿化、水务等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健全统一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时互相通报信息。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园林绿化等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等方面的合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