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