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推广或者以试验、示范等方式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作为良种经营、推广或者以试验、示范等方式作为良种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品种的,责令停止作为良种经营、推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