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