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市和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种子管理机构对区、县种子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