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