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八条已废止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