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