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条已废止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