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在开发区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未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