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十九条有效开发区的企业,分别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的优惠待遇;(三)国家和本市给予开发区企业的其他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