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发改、公安、规划、环保、交通、水务、卫生、工商、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