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规划审批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的实体围墙,应当予以逐步改造。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