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规划审批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的实体围墙,应当予以逐步改造。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