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海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编制本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海域管理、海岸线管理、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